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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信息来源于:长春在线 发布时间:2011/4/12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事项目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 办理地址 皓月大路1155号
联系电话 87905332 办理时限
申办资格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材料


  (一)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三)养老金领取凭证;
  (四)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六)失业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证明;
  (七)下岗证明:下岗人员或内退职工应提供下岗证、下岗时间、领取基本生活费数额的证明,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
  (八)申请就业情况证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无业、下岗、失业人员,须提供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安排社区工作岗位记录(三个月),或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申请人到职业介绍机构为其联系就业岗位,职业介绍机构无法介绍就业的须出具证明材料;
  (九)离婚证明: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十)残疾证明: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
  (十一)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在就业年龄内明显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须出具社区居委会证明,经社区委员会主任签字、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评议小组研究认定、街道办事处主管低保工作主任同意的相关材料,对是否具有劳动能力问题有争议的人员,须持有市级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十二)赡养关系证明:需要明确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应出具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书,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十三)无法全额领到遗属救济金和抚恤费的人员,由经贸委备案的困难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出具无法全额发放遗属救济金和抚恤费的证明;
  (十四)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每年提出申请,并出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十五)学籍证明:在校就学人员,须出具学校及主管部门关于其是否自费就学的证明;
  (十六)迁移证明:动迁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十七)民政部门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4年4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52号令,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试行)》(长民发[2003]24号,自2003年8月11日起施行)。 无

办事流程

  (一)由户主于每月5日前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登记表》、《长春市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表》,并根据民政部门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br>  (二)社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对符合低保待遇条件的,经街道、乡镇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整理上报各县(市)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有所在街道办事处将不予保障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返给所申请居民,并告知原因;各县(市)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经审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予以登记,填写《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委托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将审批结果公示3天,无争议的,发放低保金,各县(市)区审批不符合低保条件和公示中有争议经协调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将不予保障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返给申请居民,并告知原因。<br>  (三)经批准给予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资金或实物的救助。
(四)被救助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接到复审通知时,应当主动向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或如实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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