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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吉林省无线电监测站是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技术支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省无委办的领导下实施对全省无线电监测业务的统一指导,同时接受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市、州无线电监测站的管理体制参照吉编[2002]l7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执行,业务工作由省无线电监测站统一指导,日常工作由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各市、州无线电监测站加挂"吉林省无线电监测站x x站"的牌子。

 

 

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若干问题通知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中、省直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

  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编[2002]1 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无线通信网络安全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19号)精神,经商省编委、省财政厅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编[2002]17号)精神,各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仍为省无委办的派出机构,实行省无委会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业务工作受省无委办指导,其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征得省无委办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加挂"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x x管理处"的牌子。

  吉林省无线电监测站是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技术支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省无委办的领导下实施对全省无线电监测业务的统一指导,同时接受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市、州无线电监测站的管理体制参照吉编[2002]l7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执行,业务工作由省无线电监测站统一指导,日常工作由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各市、州无线电监测站加挂"吉林省无线电监测站x x站"的牌子。

      二、关于无线电频率和台站审批权限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和各市、州频率和台站审批管理权限的划分,按照"本地区使用由本地区审批、跨地区使用由省审批、跨省使用由国家审批"的原则执行.具体划分如下:

  1.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和跨地区设置使用的超短波台站(含寻呼台站),省内设置使用的800MHz数字无线集群系统、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卫星地球站台址,以及除对境外、跨省通信和中央国家机关(含直属单位)设在:3400-7125MHz频段以外设置使用的微波通信台站,由省无委办审批;省审批的超短波台站、800MHz数字无线集群系统、个人业余无线电台,跨地区及省直机关(含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短波台站,省管寻呼台站(包括联通、电信,公安、天龙、电力、人防,海关、民航和铁路寻呼台),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差转台,国家和省批的大容量长距离微波台站,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含直属单位)设置使用和省直机关(直属单位)在长设置使用的卫星地球站,由省无委办负责管理。

  2.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审批本地区设置使用的超短波台站(含寻呼台站):负责管理本地区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省和长春市800MHz模拟无线集群系统管理权限不变),包括省管以外的各类微波台站和卫星地球站。

  三、关于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的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无线电频率、台站审批权限和谁审批谁收费的原则,凡无线电频率、台站由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审批和管理并在本辖区内使用的,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均由市、州无线电管理处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各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台站及收取频率占用费。

  四、关于无线电测试、检测权限的划分.全省各类无线电台站设备的测试、检测,在省无委办的领导下由省无线电监测站统一组织实施.在各市、州设置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省审批的移动、联通基站及小微波),其日常的台站设备测试、检测,原则上由各市、州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并收取测试、检测费,其中技术复杂、地区进行不了的,或全省集中进行的大型检测活动,由省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并收取台站测试、检测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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