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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隶属于省水利厅,是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指导下的指导全省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和体系建设的综合性事业单位。

 

 

机构简介

 


吉林省技术推广总站成立于1986年3月,隶属于吉林省水利厅,经省编委批准于2002年和2003年加挂了“吉林省水产引种育种中心”、“吉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与病害防治中心”两块牌子,实行三站合一办公。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各项职责,是集先进实用技术示范推广、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病害监测、防治处置、公共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水产良种引进、保种、育种等多个职能于一身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坐落在长春市红旗街,拥有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办公实验楼。实验室面积400多平方米,装备各类科学仪器设备50余台(套)。引种育种中心建有864平方米产孵车间和较为完备的配套设施。全站在岗人员36人,专业技术人员22人,其中研究员2人、高级工程师8人、工程师4人、助理工程师8人。
  建站20多年来,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共承担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推广项目(课题)100余项。70余个项目(课题)获得农业部、省政府及厅局级奖励。《大面积池塘成鱼养殖高产技术》等4个项目获得农业部“丰收计划”贰等奖,另有5个项目获得农业部“丰收计划”叁等奖;《池塘育种增产技术》等4个项目获得省政府科教兴农竞赛壹等奖,另有7个项目获得省政府科教兴农竞赛贰至叁等奖;《稻田养鱼技术》、《网箱养鱼技术》分别获得省科委推广项目壹、贰等的奖励。自建站至今,省总站先后引进推广名优水产养殖品种20余个,开发利用黄颡鱼、东北大口鲶等多个土著名优品种,大部分养殖品种形成了规模产量和养殖效益。
  在省总站多年的努力和指导下,全省已构建起了机构设置相对科学,队伍结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比较合理的三级推广服务体系,乡(镇)级推广机构正在积极建设当中。全省共设有县级以上推广机构60个,从业人员477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93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2%。全省已有20%以上推广机构建立了实验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手段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将继续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不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创新推广体系运行机制,提高推广人员业务素质,全面履行好各项公益性职能,为推进吉林省现代渔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主要职能

 

1.贯彻和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技术推广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和队伍建设;
2.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重点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
3.水产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4.水生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
5.水产品生产过程中防疫检疫;
6.水产养殖用药技术指导;
7.水产土著名优品种的保种、育种及新品种的引进;
8.水产技术推广公共培训教育及渔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9.无公害水产品认证。 

 

主要领导:

 

主任: 张 忠 办公电话:0431-85963705

书记、副站长:黄华 办公电话:0431-85944864

副站长:刘革 办公电话:0431--85930910

 

主要科室

 

    下设办公室、推广科、鱼病科、开发科、综合科共5个科室。为基层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广大渔农民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办公室: 0431-85959542

推广科 :0431-85944124

鱼病科:0431-85956842

开发科 :0431-85958058

广源渔需物资经销中心: 0431-85953547

 

机构沿革

年 份

上级领导机关

机构名称

主要负责人

1986-1987

吉林省水产局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王砚林 张佩荃

1987-1987

吉林省水产局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章嫣茹

1987-1991

吉林省水产局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章嫣茹 李若芹

1991-1993

吉林省水产局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章嫣茹 袁长安

1993-1994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彭玉昌 袁长安

1994-1995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王兆军 陈国忠

1996-2000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陈国忠 孙广华 黄 华

2001-2002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陈国忠 黄 华 夏克立

2002-2004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陈国忠 黄 华 夏克立 刘 革

2004-2004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张 忠 黄 华 夏克立 刘 革

2004-至今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张 忠 黄 华 刘 革

通信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821号

邮 编:130012

 

 

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发挥水产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在渔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水产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水产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验收,奖励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经省水利厅批准立项的水产技术推广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选题、立项

   

    第四条 水产技术推广项目选题、立项范围包括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等各环节中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试验、示范。

    第五条  水产技术推广项目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全省渔业发展重点,对关系我省渔业发展的重大科研成果和新型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二)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三)支持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品牌推广。

    第六条 水产技术推广项目的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每年12月底前,根据全省渔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推广能力和水平,制定下一年度水产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报省水利厅审核后发布;

    (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水产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渔民技术人员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报送申请立项材料;

    (三)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对申请立项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于3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论证、筛选和综合平衡后,正式批准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项目实行计划指标管理,项目下达后,在尊重渔业劳动者意愿基础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将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到县、乡、户,并确立示范点和示范户(场)。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要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上报项目落实情况,7月底前上报示范点示范情况及推广项目中期总结材料,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于12月底前将全省水产技术推广工作情况报省水利厅。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承担的项目要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其他单位承担的项目向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提出验收申请,并由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协助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个环节。

    (一)现场验收

       项目现场验收于每年10月25日前完成,以项目示范点为主,采取听取技术人员汇报,查看实施方案、生产记录,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样面积不少于该示范点示范面积的30%。

    (二)材料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须在11月20日前申报以下材料:

        1、立项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工作总结;

        4、项目实施效益证明(以户〈场〉为单位,应用效益证明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60%以上);

        5、项目产量、经济效益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参加验收人员由渔业专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的代表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验收组由5—7人组成。验收的有关材料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前10天送验收组成员审阅。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验收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项目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在水产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水利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可根据《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申报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奖。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安排下一年度推广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对未能完成项目指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补助资金者,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新的推广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六章 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水产技术推广项目立卷、归档工作由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水产技术推广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示范点的生产、工作原始记录;

    (五)项目检查验收有关材料;

    (六)相关的图表、照片、论文等资料;

    (七)项目获奖文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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